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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经济纠纷处理之公司注销债权人不知道怎么办

2024/7/26 23:31:58      点击:
公司清算时没有通知债权人,造成债权人不能申报债权的,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