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三角债追讨阐述如何快速有效追讨债务
第《民事诉讼法》号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执行下列案件: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医疗费; (二)追索劳动报酬; (3)由于形势紧迫,需要首先实施。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纠纷、涉及农民工财产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决,先予执行。
申请先予执行应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没有平等支付的义务,只有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承担义务;权利行使的紧迫性,即权利享有方迫切需要实现其权利,如果不实现,将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当事人必须提出申请;被告有能力履行。
第三,申请强制公证
强制公证是指国家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经审查核实,对追偿债权文书和物品无疑义,并依法给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公证处依法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第3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其内容为付款,表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处准予执行的债权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凭证有支付款项、货物和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凭证的支付内容没有疑问;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第四、代位诉讼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
3.债务人懒得行使他的权利;
4.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其到期债权就有无法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必要维护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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